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2698009
 铁东区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2699835 2699848
 铁西区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8853318
 立山区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6632309 6632711

 千山区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2312427
 海城市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3224451 3298501
 台安县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4824315
 岫岩县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7826028
 
鞍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处
  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39号
  E-mail:
asjjjc@asedu.com.cn
 您的位置: 首页 > 纪检监察 > 制度建设 > 文章列表
 
关于印发《关于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八条处罚规定》的通知

11-17 来源:鞍山市教育局 作者:佚名
  

                       鞍教发[2008]130号(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
      为的八条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局直属各学校,各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鞍山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八条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监察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
      八条处罚规定


  为有效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促进教育行风进一步好转,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要求和省、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组织的集体补课,收缴其违规所得,并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条  教师违反规定参与由学生家长或其它单位、个人组织的校外补课,收缴其违规所得,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一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三条  教师违反规定参与以其任教班级的学生为主要对象的补课,收缴其违规所得,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二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四条  教师违反规定组织以其任教班级的学生为主要对象的补课,除收缴其违规所得外,是班主任的撤销班主任职务,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条  对曾因乱办班、乱补课受过处罚的学校和教师,再次发生乱办班、乱补课行为,予以从重处理。
  (一)对于学校违反规定组织的校内外补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从重处理;
  (二)对于教师违反规定参与或组织补课的,解聘其教师职务,五年内不得参与鞍山市教育系统的教师聘任,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校长的纪律责任。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乱办班、乱补课或为乱办班、乱补课提供场所的,收缴其违规所得,停止其半年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及时查处;查处不力的,对该单位当年的行风建设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于其它乱收费行为,按照《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辽纪发[2004]13号)处理。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鞍山市教育局、鞍山市监察局和鞍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有关治理乱办班、乱补课规定同时废止。


打印】【 】【评论】【关闭
·关于聘请鞍山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监督员的通知
·中共鞍山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实施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
·鞍山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鞍山市教育局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的通知
·关于对《2008年度鞍山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检查的通知
·关于2008年鞍山市高考党员、干部、教师违纪问题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