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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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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11-01 来源:鞍山市教育局 作者:佚名
  


                       鞍教委发[2005]43号 (通知)

      鞍山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直属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切实加强新的纪检监察管理体制下教育行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教育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能,推进全市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构建和谐鞍山、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这一中心任务和全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坚持为民、务实、公正、清廉,切实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机关处(室)和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总体工作格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局党委和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之中,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相结合,坚持与完善教育系统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市教育局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推进教育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和做好教育行政工作相结合,坚持与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相结合。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经常检查,持之以恒;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局党委对市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分析研究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市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教育工作实际,认真贯彻《中共鞍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抓好相关任务的分解落实,不断完善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与教育工作相适应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
   (三)组织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党员遵纪守法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落实市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任务和部署,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对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调查、研究、指导和管理。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八)局党委每年集中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半年听取一次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九)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局党政主要领导对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除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委责任内容外,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掌握市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督促、检查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及时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局党委常委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共同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委责任内容外,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掌握分管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组织分管处(室)、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对分管处(室)、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谈话提醒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党支部书记、各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对本处(室)、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处(室)、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处(室)、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局党委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规定,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向局党政主要领导和局纪检组长报告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局党委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五)负责对本处(室)、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提醒谈话。
    第十条 按照市委、市纪委的要求,局纪检组长参加局党委常委会,列席局长办公会,参加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教育系统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一些重要会议和活动。局党委及其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局纪检组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与协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要事先通知纪检组长参加或周知,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管理的文件等,应及时抄送局纪检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本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纪检组长报告。
    第十一条 局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按照市委文件精神,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主动地督促、指导和协助市教育局及其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纪政纪,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
   (三)受理对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党政组织及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初步核实和调查市教育局中层及其以下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案件。
   (四)协助局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
   (五)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及纪工委、监察分局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局纪检组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为召集人。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到有关处(室)和单位。联席会议主要是协助局党政主要领导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和职责要求,抓好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源头防范和专项治理工作。分别承担下列工作责任: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做好精简会议和压缩文件的工作,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和庆典活动。制定并执行领导干部用车等方面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局机关业务招待工作制度等。
   (二)党务办负责建立健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安排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组织生活,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和年度测评工作,严格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
   (三)法规处负责市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法律法规、纠风、投诉、来信来访和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四)基础教育处负责规范全市教育教学及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管理和学生评先评优工作。
         (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工作。
   (六)高职成处负责规范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调查和处理职成教和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违纪违法行为。
   (七)体卫艺处负责国家和省、市关于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等方针政策的落实工作,做好初中升学体育考试和高中体优复查等工作。
   (八)计财处负责执行教育经费使用、基建工程及大宗物品采购的有关法规并规范管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中小学收费。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九)人事处负责规范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做好评优奖励、劳动工资管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
   (十)德育和安全处负责健全规范学校德育与安全工作制度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局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承担的专项治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党委负责组织、领导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和纪检部门负责人同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廉政谈话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承诺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进行提拔任用的;
   (四)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和统计法规政策以及弄虚作假的;
   (五)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七)其他违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及时报告、认真查处、积极整改,或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鞍山市教育局委员会
                                  20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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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8年度鞍山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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