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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鞍山市高考党员、干部、教师违纪问题的处罚规定

10-21 来源:鞍山市教育局 作者:佚名
             鞍教发[2008]64号

关于2008年鞍山市高考党员、干部、教师违
      纪问题的处罚规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考试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诚信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考试环境,按照《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监考员及考务人员要自觉遵守高考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对出现高考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教师要严肃进行惩处,现将处罚规定重申如下:
  一、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市监察局、教育局直接处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1、在职教育工作者不承担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监考工作责任和义务的。
  2、试卷在考点考场使用期间,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领取、开封、发放、回收、送交及封卷的;发错试卷、串订试卷、倒订试卷的。
  3、不自觉接受安检,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4、不按时开启并正确使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电子信号屏蔽器和电子监控录像系统的;不认真实施对考生的安检工作的;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报告的;
  5、考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不按照规定检查核对考生携带的证件的。
  6、对违纪作弊考生,发现后不能及时制止和处理的;对违纪考生处理时,不能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7、不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省市飞行检查组、市监察员对履行职责情况监督,且对被省、市监察员、飞行检查组发现的违纪考生,没按要求取证不及时处理的。
  8、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9、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变动地点及座位的。
  10、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11、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12、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13、其他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市监察局、教育局直接处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职称晋级、当年评优一票否决,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或者考试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4、故意关闭、损坏考场电子监控录像系统,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和电子信号屏蔽器的。
  5、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6、在考场内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7、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8、偷换、涂改考生答案、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9、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0、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11、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三、因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四、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层层追究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除教师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此规定迅速传达到中小学校教师及有关人员。在鞍山地区组织的中考及国家其它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监察局     鞍山市政府纠风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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